重磅!住建部:即日起,废止《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等一大批行政规范性文件!

  • 2023-05-09 08:50:12
刚刚,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公布之日起施行。废
刚刚,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的文件包括: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 号)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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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2019〕20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管理

(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2019年4月1日起,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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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9〕4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登录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项目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

  • 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89)建施字第224号)

  •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452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放建筑施工三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复函(建质函〔2016〕83号)

  • …………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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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对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2)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