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首批开发企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的新建商品住宅名单

  • 2013-02-20 09:02:40
  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2012年3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北京市物业

  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2012年3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了首批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名单。

  此次公布名单共有134个预售许可证涉及的86个住宅物业项目,为2010年10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则不在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范围。

  首批公布的这86个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测算物业服务费用;开发企业在与业主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之前,需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可依据房屋预售合同中的预售许可证号,与名单中的相应信息进行核对,即可知道所购房屋是否应当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新政策。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业主面对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遗留问题时,因为责任主体不明确,往往面临的是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互相推诿,最终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排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等矛盾纠纷。为从根源上解决此类问题,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所有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由开发企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并以业主大会成立后,开发企业和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交接为前期建设和后期管理的责任分界点。这种制度设计理顺了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明晰了前期物业管理责任,督促开发企业将质量合格、配套完善的建筑产品移交给业主,并从制度上促使开发企业支持业主在入住后尽快成立业主大会。

  此外,这位负责人也提醒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仍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提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费预存进“业主一卡通”,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做好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和交接等。86个新建商品住宅名单可通过附件查询。

  附件:首批开发企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的新建商品住宅名单(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