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的解决办法请大家探讨:相关规定附后: 一、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
关于问题的解决办法请大家探讨:相关规定附后:
一、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法规查询链接:http://www.pm360.net/channel/lawsDisplay.aspx?id=7445)中规定,、《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
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筹备组成立公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查验通知、交接通知、物业服务查验交接报告或其摘要文本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二、关于业主一卡通办理的相关规定:
在交付房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
业主入住前,应当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发生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情形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业主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及费用缴纳的相关约定即时生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约定通过银行直接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前期物业服务费。
建设单位向业主收费之前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将收费起始时间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首批开发企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的新建商品住宅名单(文章链接地址:http://www.pm360.net/channel/newsDisplay.aspx?id=9955)
四、关于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的规定:《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法规查询链接:http://www.pm360.net/channel/lawsDisplay.aspx?id=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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